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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因在于全国人大对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信息始终采取不公开态度,外界所知有限,至今也未出现因为备案审查而否定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
对苏联模式的批判导向中国开始独立探索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尽管后来一度走到了三面红旗和文化大革命的极端,但是这种独立自主寻找发展道路的革命斗争精神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在政治上全面锻造了年轻一代的中国精英。因此,中国共产党始终扎根本土大地,其政治性尤其说来源于其阶级性,不如说来源于其本土性和民族性,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品格。
要理解党的十九大报告,首先要理解中国共产党。此后,胡锦涛又进一步提出党的先进性建设,以避免中国共产党因丧失理想信念而蜕变为简单协调各阶层利益的利益型政党,避免变成前苏联当年的全民党。国内的自由主义者从中看到了新的政治可能,于是自由主义内部发生分化,一部分人开始调整策略,将过往迷信个人权利和自由市场并因此对抗国家和民族看作一种政治幼稚,迅速拥抱国家崛起这个政治主题。因此,与德国、苏联、美国的崛起追求世界霸权不同,中国崛起实际上秉持了一种独特的中国例外论。从党的十六大报告开始,这个概念变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条道路的探索从毛泽东开创并最终由邓小平完成,由此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要是经济建设的理论。用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话来说,当时中国面临双重危险:一个就是重蹈苏联崩溃覆辙的改旗易帜的邪路,另一个就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封闭僵化的老路。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者都是自愿参加试点项目的。
相比系统自动通知适合录像的诉讼、或者除非当事人坚决反对则认定其默许视频录像的诉讼,法官自己选择录像的案件(或诉讼程序)的过程和与律师讨论是否进行视频录像的过程更耗时。虽然试点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对参与者几乎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他们很可能也认为视频录像对法官和陪审员几乎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总之,调查结果显示,除增加公众对联邦法院的认识和了解的积极影响外,曾参与过联邦法庭的视频录像的律师认为视频录像的潜在影响程度大多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d.这些信息来自法院申请参与试点项目的情况。
表20: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和培训师的教育背景类型(人数:40人) 如下表21所示,访问视频网站的学生大多数都是在校大学生,在85名学生中占了45人,占53%。并且所有参与过试点项目的法官表示他们将会或未来可能会允许庭审录像,其中大多数法官(64位法官中有57人,或占89%)明确表示他们会允许庭审录像。
他们负责征求即将出席庭审的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受访人员包括与本报告有关的联络员,和安装并操作视频录像设备的IT人员[23]。完成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的258人中,主要是学生、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普通民众、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最初有兴趣参与的33位法官或1/3的法官已经进行庭审录像并将录像上传至联邦法院的官网。
前言 本报告显示了联邦司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数字视频录像试点项目的评估结果,通常被称为摄像机进法院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同时该领域也是法官需要更多指导的地方。这次针对律师的问卷调查反馈率非常高,这应归功于大多数试点法院的审判长同意在我们发出的调查附信中署上他们的名字和签名。如果将没有发表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的话,这些比例近乎持平,因为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对这些潜在影响发表了意见。
第二,司法对使用视频录像的兴趣程度,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适合录像的庭审类型看法的扩大程度。相比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而言,当事人自然更关心他们的案件情况及其中的利害关系。
其他法官指出,要求视频录制并不一定只是他们的想法,因为既定诉讼程序的许多其他方面的因素也在分散他们的注意力。1/3有录像经验的法官建议修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当事人可通过举手反对而非举手赞成表达其观点或者直接废除该要求,即是否录像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超过1/4的法官建议允许某些刑事庭审进行视频录像。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来讲,在自愿成为试点的法院中,有些被问及的法官表达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其他法官的观点。表13:如果联邦司法会议授权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视频录像,表示允许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想参加试点项目却没有得到同意的法官,至少得到一次同意却无上传记录的法官,以及同意并有上传记录的法官。除通过表格收集信息外,我们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获得了试点法院法官和律师对庭审视频录像的评估。很少一部分(7人,占8%)访问视频网站的学生是高中生。加尼福尼亚州北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10月3日起实施试点项目。调查邀请了一些受访法官,包括希望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并给出他们参与的原因。
一些便携式系统则更为显眼。观众主要是教育工作者、学生、图书管理员、律师及其他律所工作人员和公众。
一些法官的参与程度不大或很少,是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去争取当事人同意。目 录 概述 前言 试点项目的来源和方案制定 试点项目和评估报告的局限性 法官参与试点项目 通知、同意和拒绝录像程序 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 加尼福尼亚州北区法院 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 关岛地区法院 伊利诺斯州北区法院 爱荷华州南区法院 堪萨斯州法院 马萨诸塞州法院 密苏里州东区法院 内布拉斯加州法院 俄亥俄州北区法院 俄亥俄州南区法院 田纳西州西区法院 华盛顿州西区法院 试点项目的数量 已公布视频录像的数量 通知庭审录像的数量及最终录像的数量 通知和记录的庭审类型 通知和记录的案件类型 申请或建议录像的来源 当事人反对视频录像的原因 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视频录像在操作和管理上的影响的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总体看法 试点法院法官对未来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律师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律师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律师对自愿同意的看法 律师对庭审录像的总体看法 律师对未来是否会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录像经验 负责通知当事人和追踪反馈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责视频录像和视频录像技术的工作人员 视频录像的使用 总结 概述 本报告是联邦地区法院关于庭审录像试点项目研究的重要成果。
6、当事人拒绝视频录像最常见的原因包括:保密(如专利商业信息或个人医疗信息)、避免宣传公开,也有许多案件当事人并未给出拒绝原因。我可能也没有机会尽可能多地宣传该项目。
另外,受访的几位IT人员表示在每次诉讼程序开始时,都需要重新培训负责操作录像设备的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法官某些令人尴尬的言论和作为被记录并公开(1人)。在整个试点项目中,另外两位参与法官在最后的和解会议或庭审开始之前采用非正式程序与案件当事人讨论试点项目事宜,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多以口头和非记录的方式)。一位工作人员评论认为,如果试点项目的程序变成当事人举手反对程序,而非当事人举手赞成程序,那么试点项目的管理将会更加轻松。
受访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认为这个并不会占用大量时间。这种观看习惯的转变不得不对从不同渠道收集准确分析的能力和可靠性提出质疑。
如果IT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席庭审的全部过程,那么该法院对他们操作设备且/或确保录像过程顺利的要求会更高。摄像机被隐藏起来或最小化到它们自己都想不到的地方。
法院联络人向中心发送有关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表格,并随附一些其他庭审的电子表格信息,以供内部使用。[17] 2011年至2015年的变化虽小,我们仍对可能与其观点发生变化有关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测试,即法官年龄和法官的工作经验,然而最终并未找到令人满意的关联。
在回答视频录像带来的好处时,3位法官表示他们没有看到视频录像带来的任何好处,或者是潜在的危害多于带来的好处。在每个法院内部,参与该试点项目的法官也是自愿的。同样,请记住,虽然我们无理由怀疑这些数据大小表明了当事人拒绝理由的频次,但这些数字并不是对拒绝视频录像做的全面记录。法院因录像而产生一些矛盾并影响案件的正常进展。
综合考虑所有法官的观点,关于试点项目法官的观点总结如下: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比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多,人数分别为53人和40人,分别占所有受访者人数的49%和37%。降低对联邦法院的公信力(145人,占81%)。
b.通知可以录像的诉讼数量远不止这些。我们还采访了除主持庭审视频录像的法官外的其他法官以及支持试点项目的法院工作人员[6]。
这些信息来自试点法院的记录。45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只是表示他们不希望出现与其有关的诉讼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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